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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出台首部民用航空条例,鼓励拓展航空游览、飞行培训、私人飞行等航空服务

时间:2017-02-14 | 浏览量:1047

江苏出台全国首部全面规范和促进地方民航发展的地方性法规。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将于7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制定,不仅将填补我省民航立法的空白,也将有力促进江苏民航事业有序快速发展。



航班延误或取消后,对旅客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


经常坐飞机的人,大多遇到过航班延误的情况。对此,条例提出,航班发生延误或者取消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公开发布有关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信息、原因及补救措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航空运输企业以及有关驻场单位做好服务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航班延误或者取消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对旅客提供的餐饮、住宿等服务以及给予旅客的经济补偿,按照国家规定、合同约定执行。


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相关服务工作,并向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报告:运输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调集运能,快速、安全地疏散旅客。


机场餐饮应满足大众消费需求


牛肉面78元一碗、馄饨59元一份……“天价”餐饮在国内机场屡见不鲜,也饱受消费者诟病。为了加强对机场地区零售、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条例,运输机场地区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满足大众消费需求的原则,与取得经营权的零售、餐饮等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价格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


在运输机场地区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鼓励拓展航空游览、飞行培训、私人飞行等航空服务


今后市民有望参加航空游览,搭乘私人飞机出行。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医疗救护等公益类通用航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加强经费保障;支持通用航空单位开展农业、林业、工业、环境监测等生产类通用航空服务。值得一提的是,我省还鼓励有条件的通用航空单位拓展公务飞行、航空游览、飞行培训、私人飞行、通航短途运输等消费类通用航空服务。


此外,我省鼓励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医院、学校、体育场、城市核心商务区、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重点交通枢纽等,按照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要求,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直升机起降点。